(2013)巴立行终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王四法与且末县公安局不服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且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且末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四法,且末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巴立行终字第1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四法。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且末县公安局。地址,且末县政府巷。法定代表人:吴昊,该局局长。上诉人王四法不服且末县人民法院(2013)且行立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四法所诉“要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给上诉人出具处罚决定书或重新认定结果。”经审查,上诉人所诉的被上诉人的行为并未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项之规定,上诉人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对其的请求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洪久代理审判员 孟梅君代理审理员赵艳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玉孜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