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武法民初字第021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李墙与重庆市美好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廖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墙,重庆市美好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廖洪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法民初字第02173号原告李墙。被告重庆市美好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科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方庆,重庆元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洪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墙与被告重庆市美好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廖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墙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墙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合法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50元,减半收取2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墙负担。审判员  邹习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