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博法溪民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卜梁金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龙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梁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龙华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溪民初字第256号原告:卜梁金,男,汉族,住址:博罗县。身份证号码:×××6416。诉讼代理人:周子凡,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龙华支行。住所地:博罗县。负责人:李锦胜。诉讼代理人:周鹭。本院在审理原告卜梁金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龙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涉嫌盗窃银行存款的犯罪嫌疑人已被东莞市公安局抓获,原告银行卡资金被盗的事实将有望查清为由,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梁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64元,由原告卜梁金承担。审判员 纪汉雄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淑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