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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中商终字第03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2-12

案件名称

复件 (5) 宿迁市益远钢构有限公司,俞胜利,潘玲与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皇室玻璃有限公司,黄宜军,丁红芹,丁必超,金益萍,宿迁同济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宿迁市益远钢构有限公司,俞胜利,潘玲,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皇室玻璃有限公司,黄宜军,丁红芹,丁必超,宿迁市同济电器有限公司,金益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商终字第03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宿迁市益远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经济开发区松花江路126号。法定代表人俞胜利,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俞胜利。上诉人(原审被告)潘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幸福路126号。法定代表人魏礼亚,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宿迁市皇室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丁嘴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黄宜军,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宜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红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必超。原审被告宿迁市同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南区建业路6号。法定代表人金益萍,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金益萍。上诉人宿迁市益远钢结构有限公司、俞胜利、潘玲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皇室玻璃有限公司、黄宜军、丁红芹、丁必超及原审被告宿迁同济电器有限公司、金益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3)宿豫大商初字第0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0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宿迁市益远钢结构有限公司、俞胜利、潘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宿迁市益远钢结构有限公司、俞胜利、潘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宿迁市益远钢结构有限公司、俞胜利、潘玲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4400元减半收取12200元,由上诉人宿迁市益远钢结构有限公司、俞胜利、潘玲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振亚代理审判员  周栋才代理审判员  仲召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勤勤第1页/共3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