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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亳民一终字第007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曾腾与时晓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腾,时晓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7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曾腾,女,198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马戈,男,1969��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时晓侠,女,195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刘爱玲,女,安徽亳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曾腾因与被上诉人时晓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3)谯民一初字第01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3)谯民一初字第0106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孙 震代理审判员 罗 胜代理审判员 王艳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欧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