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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韩诉前保字第0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程小敏等与任伟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韩诉前保字第00016-1号申请人程小敏,女,生于1984年8月25日,汉族。申请人陈放浩,男,汉族,生于2009年8月25日,系程小敏之子。法定代理人程小敏,系陈放浩之母。申请人陈顺元,男,生于1950年4月21日,汉族。申请人吴春芳,女,生于1953年4月24日,汉族。被申请人任伟峰,男,汉族,系车架号为SX3255UN384奥龙翻斗货车车主(该车挪用号牌为陕E188**)。本院于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作出(2013)韩诉前保字第0001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任伟峰所有的车架号为SX3255'UN384奥龙翻斗货车(该车挪用号牌为陕E188**)予以扣押。现因申请人程小敏、陈放浩、陈顺元、吴春芳未在收到裁定书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任伟峰所有的车架号为SX3255UN384臭龙翻斗货车(该车挪用号牌为陕E188**)的扣押。审判员  师青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党秀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