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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陈执民字第003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4-20

案件名称

王亚琴与宝鸡市陈仓区虢镇小学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琴,宝鸡市陈仓区虢镇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陈执民字第00363号申请执行人王亚琴,女,生于1969年12月25日,汉族,原系宝鸡市陈仓区虢镇小学职工,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被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虢镇小学,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东街书香巷。法定代理人祁宗礼,任校长。委托代理人罗虎,任副校长。本院在执行王亚琴与宝鸡市陈仓区虢镇小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3)陈民一初字第006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虢镇小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差额工资23190元、经济补偿金5797.5元、2008年至2012年8月单位应承担的养老保险费、承担案件受理费5元、执行费62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11月26日自行和解。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和解,符合法律规定;在一方不能按和解协议履行时,对方即可申请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3)陈民一初字第0064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王小兵审判员  何振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迎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