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5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原告甘某与被告某甲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第三人某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第三人邹某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某甲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某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邹某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573号原告:甘某。委托代理人:陈某。委托代理人:高某。被告:某甲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负责人:谢某。委托代理人:张某。委托代理人:钟某。第三人:某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负责人:王某。委托代理人:彭某。委托代理人:杨某。第三人:邹某。委托代理人:董某。委托代理人:万某。原告甘某与被告某甲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第三人某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第三人邹某保险纠纷一案,原告甘某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甘某承担。审判员 张 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逸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