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浏民初字第028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原告柳建成与被告王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建成,王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浏民初字第02855号原告柳建成(又名牛哥),男,1950年6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靖,女,196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柳建成与被告王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志清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唐东圣、黄卫国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刚担任记录。原告柳建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柳建成诉称,原、被告多年相识。被告王靖称因与他人共同经营花炮厂,花炮厂出事故伤人急着用钱为由,于2012年10月13日起至2012年12月10日止,5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共计120000元,约定月息2分和3分。现被告拖欠不还,为此,遂向法院起诉,请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20000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王靖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多年相识。被告王靖于2012年10月13日至2012年12月10日分5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20000元,其中80000元,约定月利率2%;40000元,约定月利率3%。共5份借条具体内容为:1、“今借到牛哥叁万元整(月息600元)王靖,2012年10月13日”。2、“今借到牛哥叁万元整(月息600元)2012年11月1日,王靖”。3、“今借到,牛哥两万元整(月息400元),王靖,2012年11月6日”。4、“今借到牛哥两万元整(月息600元),王靖,2012年12月1日”。5、“今借到牛哥两万元整(月息600元),2012年12月10日”。原告催偿借款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等证据证实,经庭审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及时偿还原告借款。逾期还款应支付利息。120000元借款中,其中80000元,约定月息2分,未超过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其中40000元,约定月息3分,超过了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4倍,对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王靖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偿还柳建成借款人民币120000元及利息(其中30000元利息自2012年10月13日起;30000元利息自2012年11月1日起;20000元利息自2012年11月6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全部借款偿还完毕止。20000元利息自2012年12月1日起;20000元利息自2012年12月10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全部借款偿还完毕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4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70元,合计4318元,由王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志清审判员 唐东圣审判员 黄卫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刚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