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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谷城城民初字第0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贵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谷城城民初字第000026号原告贵某。被告付某。原告贵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勇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贵某、被告付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贵某诉称,我与被告付某于××××年××月××日在樊某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由于婚后被告经常不回家,参与赌博,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付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襄阳市樊某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原、被告因处理家庭事务方法欠妥并为此双方发生意见分歧,导致夫妻关系产生矛盾,故原告诉至本院。另查,被告付某因犯诈骗罪被本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于2013年9月18日被送往襄北监狱服刑。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近年来,原、被告因家庭事务处理发生分歧,属夫妻间的正常摩擦,尚未危及夫妻感情。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夫妻间感情确已破裂但未举出有效证据证实。被告付某现在服刑期间,更应感受家庭关爱,只要今后夫妻双方相互沟通、相互谅解、相互尊重,被告多关心家庭注意正确处理夫妻矛盾的方式与方法,夫妻关系是能够和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贵某要求与被告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00XXXX。上诉人也可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给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肖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