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炎法民一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唐湘柱与江建红、张江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湘柱,江建红,张江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炎法民一初字第489号原告:唐湘柱,男,195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炎陵县。被告:江建红,女,197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炎陵县。被告:张江恺,男,2002年6月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炎陵县。委托代理人:王建洪,湖南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湘柱与被告江建红、张江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湘柱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湘柱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湘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唐湘柱负担。审判员 傅旺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乐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