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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2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陈佛泉与贺庭飞、XX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佛泉,贺庭飞,XX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255号原告陈佛泉,男,195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李能贤,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庭飞,女,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洞市乡高城村第五村民组88号被告XX球,男,195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望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佛泉诉被告XX球、贺庭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佛泉撤诉。本案受理费3107元、公告费500元均由原告陈佛泉负担(已付)。审 判 长  刘奕红人民陪审员  李秋霞人民陪审员  孙佑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梁洁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