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秦开民初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朱艳君诉被告秦皇岛豪峰福利纸厂(以下简称豪峰纸厂)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艳君,秦皇岛豪峰福利纸厂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秦开民初字第735号原告朱艳君,女,195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马瑶,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皇岛豪峰福利纸厂,住所地河北省抚宁县留守营镇北街。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0547569-4。法定代表人陈晓峰,厂长。原告朱艳君诉被告秦皇岛豪峰福利纸厂(以下简称豪峰纸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艳君的委托代理人马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豪峰纸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艳君诉称,2012年12月19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及附件,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万元用于纸厂的生产经营活动,借款期限自2012年12月19日起至2013年3月19日止,每逾期还款1日,则被告须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万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以被告豪峰纸厂购买的污水处理设备及零配件作为借款的抵押,同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附件,约定由被告将其所有的锅炉、造纸机及10间门市房亦作为借款的抵押物,同日原告将200万元借给了被告,但借款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还款,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支付违约金213333.32元。被告豪峰纸厂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原告与被告所签的借款合同及借款合同附件各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及被告用生产设备等作为借款的抵押物;证据2、豪峰纸厂加盖公章的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借款的期限及金额;证据3、收款凭条一份,证明原告借给被告豪峰纸厂的200万元中,20万以现金形式支付,180万元以转账的方式支付。被告豪峰纸厂未到庭应诉,在诉讼过程中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均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信。根据上述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2年12月19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及附件,被告豪峰纸厂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万元用于纸厂的生产经营活动,借款期限自2012年12月19日起至2013年3月19日止,合同约定每逾期还款1日,则被告须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万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以被告豪峰纸厂从天津市臻利商贸有限公司购买的污水处理设备及零配件作为借款的抵押物,同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附件,被告自愿将1)武汉锅炉厂生产的20吨锅炉一台、2)江苏昆山生产的2640造纸机一台、3)坐落于豪峰纸厂东侧的东1至东10的10间门市房作为借款的抵押物,如到期被告未能归还原告借款,则原告有权处理前述抵押物,同日原告将200万元借给了被告,被告豪峰纸厂出具了一份收款凭条,载明在其收到的原告朱艳君200万元借款中,其中20万以现金形式支付,180万元以转账的方式支付,该200万元均已汇入豪峰纸厂指定的账户(户名公爱敏,开户行农行抚宁县留守营分理处,账号×××)。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未能偿还,故原告告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支付违约金213333.32元。(违约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从2013年3月20日计算至2013年7月20日。)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借款合同附件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及合同附件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照合同履行了义务,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被告逾期还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秦皇岛豪峰福利纸厂偿还原告朱艳君借款本金20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内履行。二、被告秦皇岛豪峰福利纸厂支付给原告朱艳君逾期还款违约金213333.32元(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从2013年3月20日起至2013年7月20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秦皇岛豪峰福利纸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 安审 判 员 王莹莹人民陪审员 王忠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玉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