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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商特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4-27

案件名称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浙江舒逸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等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特字第18号申请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法定代表人:杜晓弟。委托代理人:吴丹雅。被申请人:浙江舒逸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猛超。被申请人:吕振豪。被申请人:金桂蕉。申请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正军进行了审查。申请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称,浙江舒逸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29日向申请人借款470万元,约定按8.203%的年利率按月计付利息,如逾期不还,从逾期日起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利率计付利息,借款期限至2013年5月20日止。2012年7月12日,浙江舒逸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再次向申请人借款400万元,双方约定以7.5%的年利率按月计付利息,如逾期不还,从逾期日起在原利率基础上另加收50%的利率计付利息,借款期限至2013年6月20日止。以上借款均以浙江舒逸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东阳市东阳江镇三甲院村和乐的房产及吕振豪、金桂蕉所有的坐落于永康市西城城北西路228号928室房产抵押。贷款发放后,于2013年2月1日由第三人归还了借款本金45万元。借款到期后,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剩余借款825万元及利息。为此,请求:对浙江舒逸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于东阳市东阳江镇三甲院村和乐的房产[产权证号为东房权证东阳江字第××号、13××69号、134070号、13××73号、134076号,土地证号为东阳市国用(2010)第12-114号]、吕振豪和金桂蕉提供抵押的坐落于永康市西城城北西路228号9**室房产[产权证号为永康房权证西城字第××号,土地证号为永国用(2011)第21**号],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最高额分别为552.9万元、57.6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被申请人浙江舒逸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吕振豪、金桂蕉未提出书面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浙江舒逸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于东阳市东阳江镇三甲院村和乐的房产[产权证号为东房权证东阳江字第1340**号、134069号、134070号、134073号、1340**号,土地证号为东阳市国用(2010)第12-114号]、吕振豪和金桂蕉提供抵押的坐落于永康市西城城北西路228号928室房产[产权证号为永康房权证西城字第000167**号,土地证号为永国用(2011)第21**号],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最高额分别为552.9万元、57.6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27267.5元(已减半收取),由浙江舒逸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25251.50元,吕振豪、金桂蕉负担2016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许正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郭丽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