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31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于克平与赵宝川、杨要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克平,赵宝川,杨要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范幸阳,郑州市凌枫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3167号原告于克平。被告赵宝川,具体身份信息不详。被告杨要邦,具体身份信息不详。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注册信息不详。被告范幸阳,具体身份信息不详。被告郑州市凌枫实业有限公司,注册信息不详。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注册信息不详。原告于克平诉被告赵宝川、杨要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范幸阳、郑州市凌枫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克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宝川、杨要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范幸阳、郑州市凌枫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克平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宝川、杨要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范幸阳、郑州市凌枫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克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余额25元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赵丽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