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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滨中商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江苏宏强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传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宏强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传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滨中商初字第116号原告:江苏宏强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公信桥路135号。法定代表人:吴玉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德跃,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王文浪,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山东传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县长山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宫传洋,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宏强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传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宏强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6日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宏强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780元,减半收取14890元,由原告江苏宏强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 琦审 判 员  王忠民代理审判员  李乐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海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