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民初字第005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冯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冯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延民初字第00518号原告张某,女,1981年6月27日出生,初中文化。被告冯某,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原告张某与被告冯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0日受理后,定于2013年11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永坪法庭开庭审理,并同时向原、被告分别发出开庭传票,但原告张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属于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放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张某诉被告冯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张慧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力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