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内楚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李贵堂与李改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贵堂,李改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内楚民初字第201号原告李贵堂,男,1949年8月15日生,汉族。被告李改英,女,1974年3月7日生,汉族。原告李贵堂与被告李改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申博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贵堂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改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贵堂诉称,原告与被告系父女关系,2012年3月16日被告找到原告说婆家盖房向原告短期借款25000元,并承诺5个月后一定归还原告。于当天将25000元现金借给被告,被告当场亲笔写了“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借款期限为2012年3月16日至2012年8月16日,被告应于2012年8月16日之前归还原告上述借款。2012年8月16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2012年8月16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但被告或者四处躲藏不接电话,不回短信,至今尚未还款。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5000元。被告李改英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6日,被告李改英因盖房从原告李贵堂处借款25000元,被告向原告打了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现金贰万伍仟元整(小写25000)借期五个月.2012年3月16号至2012年8月16号,到期归还李改英2012.3.16号”。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没有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借条一张,以及原告当庭的陈述,该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李改英从原告李贵堂处借款2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李改英在原告李贵堂催讨后理应及时偿还,久拖不付,酿成本案纠纷,被告李改英应付全部责任。原告李贵堂要求被告李改英给付借款合情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为早日解决双方当事人之诉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李改英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李贵堂借款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元,由被告李改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申 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昊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