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琼山民二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周小芬诉海南卓冠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芬,海南卓冠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琼山民二初字第12号原告:周小芬,女。被告:海南卓冠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符爱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小芬诉被告海南卓冠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2013年11月25日原告以与对方私下调解,不愿再缴纳诉讼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小芬撤回起诉。审判员 袁艺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