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松法执字笫13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拉道口支行与吕海兵、郭井术、侯国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拉道口支行,吕海兵,郭井术,侯国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松法执字笫1356号申请执行人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拉道口支行。负责人李九会,行长。被执行人吕海兵,男35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郭井术,男44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侯国廷,男45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执行人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拉道口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吕海兵、郭井术、侯国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松民初字笫2282号民事判决书,己向被执行人发岀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限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侯国廷的妻子安国红在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拉道口支行410230121000*帐户存款人民币20700.00元扣划至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05-242001040*******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晓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银 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