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法执字第010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盛苗苗、盛田田与高候琴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苗苗,盛田田,高候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1099号申请执行人盛苗苗,女,198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神东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盛田田,女,198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高候琴,女,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天隆公司职工。本院在执行盛苗苗、盛田田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078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高候琴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高候琴给付盛田田、盛苗苗盛华所有的股权分红款(包括法院保全后天隆公司分配部分)每人9.5万元,共计19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50元、保全费1670元及申请执行费2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高候琴自愿给付申请执行人盛苗苗、盛田田195920元(包括案件受理费1450元、保全费1670元及申请执行费28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07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折小军审判员 解增光审判员 李保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永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