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古民初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6)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伟,侯君,朱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古民初字第938号原告李宏伟,男,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唐山钢铁公司干部,现住唐山市。委托代理人XX,男,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君,男,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唐山钢铁公司干部,现住唐山市。被告朱静,女,1982年6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委托代理人曹健,男,河北佳诚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宏伟诉被告朱静、侯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白梅玲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婧、代理审判员张宁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于2013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宏伟的委托代理人XX,被告朱静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健、被告侯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宏伟诉称,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侯君系朋友关系。2012年7月16日,被告因家庭生活开销向原告借款12000元,至今未予偿还。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偿还,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拖延。原告认为,二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且该借款用于二被告共同生活使用,应属于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起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被告朱静辩称,原告诉请借款不真实,该借款与我没有法律关系,也未用于二被告的共同生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被告侯君辩称,2012年7月12日由于我和朱静产生矛盾,朱静不愿意回家,家里的家具缺少,所以大概在7月中旬向李宏伟借款12000元,用于购买茶几等家具,在离婚卷宗中有购买家具的票据,所以我认为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使用,应共同偿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围绕着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2000元的理由和依据这个焦点问题进行了举证质证。原告李宏伟为证实其主张在举证期间内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侯君于2012年7月16日所写欠条一张,用以证明侯君向其借款的事实。经质证,被告侯君无异议,被告朱静有异议,对借款的事实不予认可。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侯君对欠款的事实及欠条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故本院对该欠条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朱静为证实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申请法庭调取了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10号卷宗一册,用以证明原告李宏伟借款给被告侯君是不真实的,该笔借款没有用于二被告共同生活也与被告朱静无关。本院经审查认为,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10号卷宗的笔录均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并按手印,故本院对卷宗中笔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根据以上认证查明,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2年2月11日起分居,2013年6月7日,双方经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2012年7月,被告朱君向原告李宏伟借款人民币12000元,并于2012年7月16日为原告李宏伟书写欠条一张。本院认为,公民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从事民事活动,被告朱君向原告李宏伟借款后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朱君虽称其向原告李宏伟借款系在二被告分居期间用于购买家具,但根据双方当事人在路北区人民法院开庭时的陈述双方共购买了一万多元的家具,而被告朱君在2012年3月25日的开庭笔录中明确陈述在其银行卡支出中“八月十九日两笔五千元用于买家具了”、“被告工资卡明细单中七月二十三日入帐八千六百元是被告父亲打入买家具用的”,该陈述与被告朱君在本案庭审中的陈述明显矛盾,故本院对被告朱君称该借款系用于二被告分居期间购买了家具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被告朱君就二被告分居期间借款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主张无充足证据予以证实,故该借款应当认定为其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负责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侯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李宏伟欠款人民币12000元。二、被告朱静对此债不务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侯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逾期未缴纳按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白梅玲审 判 员 王 婧代理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