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洋民初字第013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李恒与杨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恒,杨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洋民初字第01343号原告李恒,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何某某,陕西秦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彪,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恒与被告杨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恒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恒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李恒承担。审判员 赵永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 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