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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刑初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宋某、朱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朱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C}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凤刑初字第00336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男,1979年1月26日出生于安徽省凤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5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凤台县看守所。辩护人许敬坤,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朱某,男,1984年4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凤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30日主动到凤台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被凤台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22日经凤台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凤台县看守所。凤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13]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朱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葛峰、检察员李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及其辩护人许敬坤、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6月12日晚,凤台县桂集镇淝西村村民刘某甲、宋某甲、刘某乙、���某乙等人邀请凤台县小麦原种场的刘某丙及朋友王某甲在凤台县顾桥镇彩虹桥“鸿祥酒楼”二楼吃饭,共同商议淝西村后宋东队从农场放水插秧一事,宋某甲同时喊来被告人宋某和宋某丙、王某乙(均已判刑)、宋某丁、宋某戊作陪。吃饭期间,宋某丙、宋某甲因琐事与刘某丙、王某甲发生口角,宋某丙、王某乙、宋某、宋某丁、宋某戊便拿起桌子上的酒杯、酒瓶等物与刘某丙、王某甲对砸。双方僵持一会后,宋某丙、王某乙等人先下到一楼,待刘某丙和王某甲下楼后,宋某丙、王某乙和被告人宋某等人分别持刀、棍、椅子等物将刘某丙、王某甲打伤。随后,被告人宋某打电话给被告人朱某称其岳父宋某甲在彩虹桥鸿祥酒楼和人打架,让其过来。被告人朱某到达现场后对刘某丙、王某甲进行殴打。经凤台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王某甲的伤情属于轻伤,刘某丙的伤情属于轻微伤。经安徽爱民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甲的伤残为十级。经本院调解,被告人宋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2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丙8000元,被害人刘某丙、王某甲对被告人宋某表示谅解。案发后,被告人朱某赔偿被害人王某甲38000元,赔偿被害人刘某丙7000元,被害人刘某丙、王某甲对被告人朱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丙、王某甲的陈述,证人宋某戊、宋某丁、吴某某、宋某乙、刘某甲、宋某甲、陈某某的证言,同案犯宋某丙、王某乙的供述,凤台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侦技术图片,凤台县公安局(凤)公(活)鉴(法)字[2012]75号和88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安徽爱民司法鉴定所鉴定,凤台县公安局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民事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朱某因琐事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在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朱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的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告人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和宋某丙、王某乙相比作用相对较小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宋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朱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5日起至2014年1月4日止。)二、被告人朱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2日起至2014年1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永强代理审判员  李晓敏人民陪审员  王 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岳古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