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民二初字第007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方邦本与陆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邦本,陆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二初字��00728号原告:方邦本,男,汉族,1992年2月4日出生,学生,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居住地安徽省凤阳县。被告:陆同,男,汉族,1992年4月3日出生,学生,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邦本与被告陆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邦本于2013年11月26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方邦本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邦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邦本承担。审判员 桂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焦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