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凤民二初字第007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方邦本与陆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邦本,陆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二初字��00728号原告:方邦本,男,汉族,1992年2月4日出生,学生,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居住地安徽省凤阳县。被告:陆同,男,汉族,1992年4月3日出生,学生,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邦本与被告陆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邦本于2013年11月26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方邦本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邦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邦本承担。审判员  桂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焦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