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民初字第005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延民初字第00528号原告张某,女,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被告李某,男,198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德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闫耀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力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