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延民初字第005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延民初字第00528号原告张某,女,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被告李某,男,198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德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闫耀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力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