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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瓦民初字第08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赵加伍与新沂市恒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加伍,新沂市恒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瓦民初字第0806号原告赵加伍。被告新沂市恒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新沂市草桥镇宋场村东侧。法定代表人李星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加伍与被告新沂市恒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都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