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二初字第005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张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二初字第00555号原告:张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林涛,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辉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张辉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张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辉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258元(已减半收取),由张辉负担。审判员 张彩先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开海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