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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民一初字第019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一初字第01962号原告:高某某,女,1992年9月5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张某某,男,1990年6月5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殿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龚 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