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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扬江宜民初字第05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江苏苏中建隆钢构有限公司与郭连强租赁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苏中建隆钢构有限公司,郭连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江宜民初字第0587号原告:江苏苏中建隆钢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祥。委托代理人:朱斌。被告:郭连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苏中建隆钢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郭连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苏苏中建隆钢构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苏中建隆钢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苏中建隆钢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4900元减半收取7450元由原告江苏苏中建隆钢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宏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