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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景执字第46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姜园村委会与刘文亮经营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县龙华镇姜园村民委员会,刘文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景执字第462-1号申请执行人:景县龙华镇姜园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景良,村民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刘文亮,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5日作出的(2012)衡民一终字第339号民事调解书,由于被执行人刘文亮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刘文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三日内将其承包的果园除果树外的地上附着物予以清除后交付给景县龙华镇姜园村民委员会。2013年9月30日又张贴公告,限其在2013年10月7日前履行义务。2013年11月11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3年11月26日前被执行人刘文亮将其承包的果园除果树外的地上附着物予以清除后交付给景县龙华镇姜园村民委员会,景县龙华镇姜园村民委员会给付被执行人刘文亮补偿款485500元。2013年11月23日被执行人刘文亮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2013年11月26日本院将景县龙华镇姜园村民委员会给付被执行人刘文亮的补偿款485500元已过付给被执行人刘文亮,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的(2013)景执字第462号执行案件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宪超审判员  韩吉田审判员  王志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建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