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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望调确字第018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2013)望调确字第01828号申请人张强、郑建军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强,郑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望调确字第01828号申请人张强,男。申请人郑建军,男。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张强、郑建军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秦相会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强、郑建军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1月26日经长沙市望城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调解室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除去之前已赔付的人民币12000元,当事人张强再一次性赔付当事人郑建军人民币20000元整;二、付款方式:由当事人张强先预付给长沙市望城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调解室代为保管,待双方办理完司法确认书后,再由长沙市望城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调解室转交给当事人郑建军;三、双方针对此事再无任何争议,也不得再因此事产生任何纠纷。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各方申请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申请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秦相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黄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