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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奎民一初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杜成华与李启贵、山东北方佳汾酒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成华,李启贵,山东北方佳汾酒业有限公司,潍坊齐鲁酒业有限公司,潍坊浩凯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奎民一初字第817号原告杜成华。被告李启贵。被告山东北方佳汾酒业有限公司。被告潍坊齐鲁酒业有限公司。被告潍坊浩凯商贸有限公司。原告杜成华诉被告李启贵、山东北方佳汾酒业有限公司、潍坊齐鲁酒业有限公司、潍坊浩凯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474565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474565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春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曙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