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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津法民初字第074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刁月明与刘艳秋、彭某甲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月明,刘艳秋,彭某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津法民初字第07424号原告:刁月明,男,汉族,1970年9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吴文兰,重庆市江津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刘艳秋,女,汉族,1995年8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彭某甲,女,汉族,1996年3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法定代理人:彭某乙(彭某甲之父),男,汉族,1970年10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王真勇(重庆市江津区先锋镇石鱼村推荐),男,汉族,1958年9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刁月明与被告刘艳秋、彭某甲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刁月明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刁月明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月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刁月明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唐 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汪鸿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