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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民初字第404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赵艳红与北京天易网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艳红,北京天易网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40434号原告赵艳红。被告北京天易网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路103号院1号楼1层102。法定代表人梁赫。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艳红与被告北京天易网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艳红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艳红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艳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艳红负担25元(已交纳)。审 判 长  路晓芳人民陪审员  李德良人民陪审员  李凤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苗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