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自民一终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07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与宋俊等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宋俊,自贡市贡井区市政工程队,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
案由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自民一终字第2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汇东新区丹桂街东段泰丰大厦2区。负责人朱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建国,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俊,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缪仲江,自贡市自流井区直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自贡市贡井区市政工程队。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贡井街枣子园居委会*组**号。法定代表人刘梅,队长。委托代理人黄宾,四川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丹桂大街电信综合楼。负责人罗武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之友,四川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玉梅,女,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因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2013)贡井民一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又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960元减半收取2480元,由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曾昭球审判员 杨慧萍审判员 陈艳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彩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