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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24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靳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2474号原告靳某。被告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靳某以被告孟某已协商和好为由,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靳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某撤回对被告孟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靳某负担。审判员  王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