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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某某滥用职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滥用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宁刑初字第189号公诉机关洛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本科文化,党员,副科级,二级警督,现任洛宁县公安局国土警察大队指导员,洛宁县人。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3年5月28日被洛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洛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3)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孝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3年3月9日,洛宁县故县乡隍城村隍城组原村民侯X1家4口人移民迁往新疆,并于2004年9月29日落户至新疆农六师五家渠垦区共青团农场10连。2006年春,侯X之妻张X找到侯X外甥和X并送给和X1000元,让和X帮忙找人为侯X一家重新办理隍城户口。和X找到赵某某说明事由,请求给予帮忙办理侯X和其妻子张X、女儿侯X3口人入户登记,期间多次在故县街餐厅宴请赵某某。赵某某明知侯X家3口人户籍迁往新疆并落户,仍安排户籍内勤赵X于2006年3月28日以“侯X”、妻“张X”、女“侯X”,为三人办理了入户登记手续,并签发了户口本。导致2013年3月张X骗取郑卢高速公路占地补偿款4500元,造成了十余人上访的恶劣社会影响。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赵某某的讯问笔录,证人赵X、和X、田X、张X等人的询问笔录和相关书证,被告人赵某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规为他人重复办理虚假入户登记,侵害国家户籍管理制度并造成十余人上访的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了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故根据本案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辛 洁审 判 员  吕高洁代理审判员  王 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田玉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