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一初字第11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马旭东与李艳明、贾仕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旭东,李艳明,贾仕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1154号原告马旭东,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住新宁县被告李艳明,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住新宁县。被告贾仕祥,男,197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住新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旭东与被告李艳明、贾仕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旭东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旭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旭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马旭东负担。审 判 员 周移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