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黄民初字第02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汤某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薛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北黄民初字第0274号原告汤某。被告薛某甲(曾用名薛某甲)。原告汤某与被告薛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葛宏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汤某诉称:其与薛某甲婚于1995年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生育儿子薛某乙,于××××年××月××日补办结婚证。双方婚后感情尚可,后双方由于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请求与薛某甲离婚,儿子薛某乙由其抚养,薛某甲支付抚养费2000元/月,并依法分割财产。被告薛某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汤某与薛某甲于1995年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生育儿子薛某乙,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汤某遂诉至本院要求与薛某甲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对汤某与薛某甲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汤某、薛某甲系自由恋爱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二人之间只是因家庭琐事而产生矛盾,只要双方互相体谅,平时多注意交流与沟通,还有和好的可能,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汤某要求与薛某甲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汤某与薛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汤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葛宏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蔡 岩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