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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商终字第05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与殷小兵保险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殷小兵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商终字第05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负责人许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殷小兵。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殷小兵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海安县人民法院(2013)安商初字第0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于2013年11月2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晓春审 判 员  戴志霞代理审判员  蒋XX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晓晴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