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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梅中法民二终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广州市新国威电器有限公司与广东自家人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新国威电器有限公司,广东自家人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梅中法民二终字第1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新国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景泰西二巷**号。法定代表人:李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龙,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吴小龙,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自家人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梅江区梅江二路**号。法定代表人:古义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国宁,广东嘉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市新国威电器有限公司(下简称新国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自家人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自家人连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2013)梅江法民三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新国威公司诉请判令自家人连锁公司偿付铺底货款174260.76元及其利息,自家人连锁公司认可铺底货款为144921.36元,还有未结算货款29339.4元,合计为174260.76元。一审诉讼中,自家人连锁公司认为应退未退货物折款135853.35元、有关费用22349.63元应由新国威公司负担,在铺底货款中抵扣。而原审法院未能组织双方对是否存在应抵对的退货款和相关费用事实进行查证并结算,即判决驳回新国威公司的诉讼请求,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2013)梅江法民三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868元,退回给广州市新国威电器有限公司。审判长 徐 琼审判员 廖 锦审判员 罗锡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