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馆民初字第13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8)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馆民初字第1330号原告车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车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建朝代理审判员 张秀东人民陪审员 韩建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广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