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西商初字第23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武汉法利莱切割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杭州通的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法利莱切割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杭州通的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西商初字第2394号原告:武汉法利莱切割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华工激光产业园。法定代表人:邓家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超英,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洪伟,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通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申花路753号E座1112室。法定代表人:陈文龙。被告: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长江镇(如皋港)疏港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法利莱切割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杭州通的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票据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法利莱切割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通的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武汉法利莱切割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汉法利莱切割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通的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66元,减半收取3183元,由原告武汉法利莱切割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明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