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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民初字第56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瑞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陈木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木庆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民初字第5603号原告瑞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569067-2,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顺坝村。法定代表人陈国强,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艳清,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木庆,男,196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瑞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木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瑞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木庆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瑞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陈木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36元,减半收取1118元,由瑞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诸灿祥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童      栎      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