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99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李海波与杨继春、博兴县城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波,杨继春,博兴县城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991-1号原告李海波。被告杨继春。被告博兴县城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经济开发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五路渤海十一路48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波诉被告杨继春、博兴县城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杨继春驾驶的鲁MC35**号(挂车号牌:鲁MM2**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杨继春驾驶的鲁MC35**号(挂车号牌:鲁MM2**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郝 有 杰代理审判员 侯 广 军代理审判员 张孝福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中 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