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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民初字第24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颜晓雪与孙兆梅、张伟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晓雪,孙兆梅,张伟,李培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2418号原告颜晓雪,女,住东昌府区。被告孙兆梅,女,成年,住东昌府区。被告张伟,男,成年,住址同孙兆梅。被告李培伟,男,住东昌府区。原、被告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晓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宋义军审判员  史亚鹏审判员  向国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