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滨港执字第15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曹佐娣与常淑焕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佐娣,常淑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滨港执字第1590号申请执行人曹佐娣,女被执行人常淑焕,女本院在执行曹佐娣与常淑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依法调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曹佐娣与被执行人常淑焕已经达成分期还款协议。因该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滨港民初字第18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英杰审 判 员 张洪春代理审判员 顾孟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秀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