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二初字第59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广西某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与某南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二初字第596-2号原告广西某电力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被告某南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第三人中国某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乔某,董事长。第三人深圳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某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南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中国某集团公司、第三人深圳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2013)西民二初字第596-1号裁定书,查封了第三人深圳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某南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3%的股权。第三人深圳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该裁定书,解除对其股权的查封,2013年11月21日被告亦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销该裁定,并保证如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宣告撤销本案讼争的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其同意依判决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第三人也于同日出具函件,表示了上述内容。经审查,本院认为诉讼保全的目的在于防止生效判决难以执行,现第三人与被告均具函法院作出相关保证,且股权比例系工商机关的公示登记,可通过执行恢复原状,故第三人的申请函和被告的申请意见可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第三人深圳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某南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3%股权的查封;二、解除对原告广西某电力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并用于担保的某南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6%股权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黄支革审判员 伍 彦审判员 李 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