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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景执字第68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提供劳动受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景执字第680-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男,1993年9月5日出生,住景县。被执行人张某乙,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制作的(2013)景民一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9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交付9050元,过付给申请执行人9000元,缴纳执行费50元,本院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景执字第680号执行案件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宪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凯 来自: